(中心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)苗栗縣一位王姓禮節師駕車前往醫院協助接送大體途中,過彎時未減速而撞上對曆來車,造成一死一傷。最高法院今天依營業過失致人於極刑,判王男8月徒刑定讞。

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,王姓禮節師民國105年2月9日上午,駕駛自用小客貨車,前往頭份市一家病院協助接大體,路過苗栗縣造橋鄉台13甲線公路8.4公里彎道處時,因未減速而闖入對向車道,撞上一部自用小客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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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撞的自小客車由王姓須眉駕駛並搭載妻子,車禍後王妻傷重送醫不治,王男身受多傷急救。王姓禮節師闖禍後留在現場,向前來處置的員警自首。

最高法院認為,汽車行經設有彎道標誌的路段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泊車的準備,王姓禮儀師冒然在設有彎道標誌的路段急駛,致車輛失控衝入來車道,應負過失責任。

最高法院也認為,王姓禮節師坦承案發那時準備前去病院接大體,車上也放有屍袋和往生被,可見王姓禮儀師以禮儀師工作為主要業務,並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反覆協助接送大體,應負業務過失之責。xyz xyz xyz

判決書指出,王姓禮節師坦承犯行,但犯罪所生的危險及損害重大,又未能與被害人家族告竣息爭,不宜宣佈緩刑,今天駁回上訴,保持台灣高檔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訊決,全案定讞。(編輯:陳怡璇/陳清芳)1070202
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A6%AE%E5%84%80%E5%B8%AB%E9%81%8E%E5%BD%8E%E6%9C%AA%E6%B8%9B%E9%80%9F%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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